扬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五条有效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或者审查并提出意见,再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