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废止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改变或者撤销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依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