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或者由提案人书面说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