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或者由提案人书面说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