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下列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本市特别重大事项;(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制度;(三)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四)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应当在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范围内。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