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和实施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途径,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届第一年度制定立法规划;根据立法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和可能,在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制定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