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一条有效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时,应当征求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