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议或者审查,提出审议或者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或者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成员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