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和通过第三十二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