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第二十三条有效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或者审查并提出意见,再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