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第二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在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