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行政执法部门对于市场主体容易疏漏的相关事项和问题,应当通过发送提示信函等方式进行提醒,提前告知各项行政管理要求,提示、引导、督促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经济活动。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