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政务环境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建立常态化政务服务评价评估机制。实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在政务服务机构、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开展好差评工作,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情况的评价渠道。加强对评价数据的归因分析,准确评估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真实感受度,形成评价、整改、反馈、监督全流程衔接的政务服务评价评估机制。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