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政策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依法公开征求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政策措施出台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同步进行宣传解读。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