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六条有效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