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条有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