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本市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安排公民旁听。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