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交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交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要求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并在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