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交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交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要求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并在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