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八条有效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也可以将地方性法规案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后提出意见,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