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制度。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老年人享受补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