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合理设置助餐中心和助餐点,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集中用餐、送餐等服务,并保证膳食质量。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