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至少配置一个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在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至少配置一个建筑面积分别不少于三百平方米、一百五十平方米的社区养老服务站。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