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级市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时,应当按照方便可及、相对集中、医养康养结合的原则,分层分类配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