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八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第六十六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的专门委员会成员,在会议期间辞职被接受或者被罢免的人员,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发布的公告,以及法规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南京人大网上刊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7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