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第五十八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7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