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七章 公共服务第五十三条已修改支持在示范区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标准,促进公共信用信息跨区域共享;支持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参与示范区公共信用体系建设,开发跨区域融合信用产品,拓展跨区域信用服务应用场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