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支持在示范区建立统一的产业人才评价体系和高端人才评价标准,开展职称联合评审。

本省有关部门会同上海市、浙江省有关部门在示范区建立相关职业资格、职称、继续教育学时互认机制,畅通人才流动渠道。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