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有关示范区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大对示范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与上海市、浙江省人民政府的协调配合,定期开展沟通,研究解决示范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强化改革集成、资金投入、项目安排、资源配置等工作,为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省促进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有关统筹协调工作。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示范区建设的工作部署,有序推进示范区建设工作。
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示范区建设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