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第四章 生态环境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支持示范区按照国家规定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和标识体系,推动示范区绿色认证协同发展,加快长三角绿色认证先行区建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