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本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推进示范区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支持示范区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在确保耕地总量不减、质量提升、结构优化前提下,推进省际毗邻区域空间布局优化、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生态功能提升、农村资源要素盘活,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