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二章 治理体制第十二条已修改本省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与上海市、浙江省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区域合作机制,根据需要对示范区内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渔业渔政等方面的事项进行协同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