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和各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自贸试验区采取下列措施推动贸易新业态发展:
(一)与有关部门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贸易特点的海关、税务、外汇、邮政新机制,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
(二)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加快重点市场海外仓布局建设,提升海外仓增值服务功能;
(三)按规定落实市场采购贸易试点政策,与有关部门建立适应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监管措施,在市场采购贸易的业务流程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
(四)制定推动外贸综合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建设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五)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按照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开展“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
(六)探索建立与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相适应的政策制度体系和服务体系;
(七)探索发展新型跨境易货贸易,建立与其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支持自贸试验区申请扩大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范围。支持优化外贸结构,促进高附加值产品出口。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