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发展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发旅游商品和文创产品,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品牌。鼓励和支持利用珐华器、铁器、潞绸等传统文化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提升旅游商品的品牌效应和文化内涵。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依法申请专利、注册商标,规范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