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芒果品牌保护工作,加强与农业农村、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海关、邮政等有关单位执法协作,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