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推动乡村治理网格化管理,整合优化基层网格设置,加强网格员队伍建设。

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网格员做好乡村社情民意调查、信息采集、法治宣传、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联系服务群众等工作。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