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动车停放、充电时应当遵守消防和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的首层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电动车蓄电池充电;

(二)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车、电动车蓄电池充电;

(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

(四)携带电动车进入电梯轿厢;

(五)在标准层二楼以上建筑物专有部分为电动车、电动车蓄电池充电;

(六)其他违反消防和用电安全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