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的规划、用地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人民防空、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文物、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