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建设单位进行地下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分层开发利用的,分层申请办理地下空间规划许可手续。结建式地下空间工程应当与地表建设工程一并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单建式地下空间工程应当申请办理单独的规划许可,也可以与其地表工程同步办理。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