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编制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应当坚持合理分层开发建设的原则,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
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应当以地下空间资源评估为基础,划定地下空间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
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应当明确规划期内地下空间开发战略、规划目标、总体规模、空间布局、分区管控、竖向分层划分、不同层次的宜建项目、同一层次不同建设项目的优先顺序、重点建设区域、地下地表空间一体化、保障措施等内容,体现人民防空、环境保护和安全保障措施相结合的要求。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