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产生和收集第七条有效新建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实行限量管理,产生量不得超过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