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向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查证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