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