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