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贯彻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执行时间较长的,可以分阶段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报告时提出的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交有关国家机关办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及时报告办理情况。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