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者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网络政务服务平台和养犬管理服务系统等途径报告或者投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报告或者投诉,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报告人、投诉人。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