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挪用、侵占共有收益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退还,给予警告,并处挪用、侵占数额二倍以下罚款;个人挪用、侵占共有收益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