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既有住宅小区需要增设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应当优先建设公用充换电设施,供电专营单位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公用充换电设施由充换电设施建设收益方负责维护,并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业主在固定车位建设的充换电设施由充换电设施所有权及其使用人负责维护,并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委托他人维护管理的,由受委托管理人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充换电设施施工单位和运营单位对其承诺质保期内的充换电设施安全状况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的质量安全负责。

物业服务人应当积极配合业主依法安装充换电设施,为现场勘察、线路安装、通电运行等环节提供便利条件;加强日常巡查,协助充换电设施相关责任人履行安全责任。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