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符合法定条件的,业主可以按规定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经核实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三十日内指导、协助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成员人数为七人至十五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小区党组织等代表,建设单位以及业主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百分之六十,具体人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建设单位经通知未派员参加的,不影响筹备组成立。

筹备组业主代表由十名以上业主联名或者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推荐。推荐的业主代表人数多于规定人数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代表人选。筹备组组长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向筹备组报送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等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其中,业主清册内容应当包含业主名称、物业位置和建筑面积。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后十日内报送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