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将相关数据上传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