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充电设施不再使用、运营的,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销户,拆除相关设施设备,恢复原状,并告知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

长期失效充电设施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制定公布。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