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物业小区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是充电设施的安全责任人,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充电设施的日常安全维护、保养和隐患排查、整改;充电设施质保期届满的,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自用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可以委托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等相关单位对充电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充电监测和视频安防监测系统,实时监测充电设施运行过程,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处置并及时告知用户和物业服务人。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